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16號聲請人乙○○即 黃京菱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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