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鄰居,素因住家前巷道停車問題而不睦,被告乙○○於民國95年2月10日21時許,在桃園縣○○鄉○○街○號2樓自宅前,因見其車棚停有1輛陌生汽車,乃向住對面即同街20號1樓之甲○○質問,甲○○見該車非其所識而未予置理,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故意,衝入甲○○宅內以徒手攻擊甲○○,致甲○○受有上肢挫傷、肋骨及鼻骨骨折等傷害,嗣於95年5月10日
8時許,乙○○又另基於傷害故意,在上開地點趁甲○○步入屋內時跟隨衝入,旋與甲○○互毆,過程中導致甲○○左側鼻前庭流血,而乙○○亦受有背部鈍挫傷之傷害(甲○○涉嫌傷害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他字第3026號案偵查中)。另被告乙○○基於恐嚇之概括犯意,先於95年5月10日上午與甲○○互毆時,向甲○○恫以「欠扁」、「給你死」、「是不是想死」等語,繼連續於95年5月10日下午、晚間、95年5月12日11時許、95年5月18日8時許,在同地點分持磚塊、斧頭、椅子、掃把,做勢欲追打甲○○方式恫嚇甲○○,致甲○○心生畏懼而躲入家中,復於同年6月21日在甲○○住家前向甲○○夫妻揚言「我們兩個單挑」、「看我那天宰了你」、「操你媽的,嘴巴那麼賤,就是要我動手打你…不出來我衝進去把你打死」,致使甲○○夫妻因畏懼而躲於屋內不出(被告乙○○另涉恐嚇罪部分,由本院另案判決)。案經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復有明文。本件檢察官就被告乙○○之傷害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乙○○所涉犯傷害犯行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甲○○以書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經本院受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已就被告乙○○所涉前揭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於96年5月22日以書狀撤回前揭傷害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心婷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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