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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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44號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