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42號聲請人 許榮水 相對人 黃秀麗 關係人 王祥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秀麗、關係人王祥熙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王祥熙於民國84年12月7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51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黃秀麗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39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秀麗、關係人王祥熙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聲請人已於100年
6月2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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