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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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