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2

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貳、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本件被告陳俊源傷害告訴人 蔣政霖 及毀損其物品之案

  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57條之規

  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

         法官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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