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聲字第3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日所為之95年促字第20499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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