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陳薇方 被告 賴駿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案件被告賴駿嘉被訴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 陳薇芳 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65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