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944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0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