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仲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仲訴字第1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被告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 律師複代理人 陳君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宏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玖拾萬零肆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伍拾伍萬叁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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