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新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重熙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陳報本件所請求返還支票之
票面金額,並查報修繕供水系統至可供使用之原狀所需費用及其
相關證據資料,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