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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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林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爵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