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24號
上訴人即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桂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1,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