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包景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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