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乃於民國96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7,448元,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