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8月22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6年8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6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靜茹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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