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12號上訴人卯○○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 律師被上訴人甲○○○
壬○○乙○○己○○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辛○○被上訴人丑○○
子○○癸○○庚○○
樓之6寅○○丁○○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1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提出 楊洪緞 之詳細繼承系統表(於原審提出者有誤)及陳報系爭146、206、205地號土地有關上訴人於76年7月間至82年9月間係自何人以何原因取得所有權應有部分168分之107及於94年8月15日係自何人取得145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24分之2,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鎮昌
法官吳上康法官李素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鈴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