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森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政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沅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沅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關聯性證明。並請提出前述二家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