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