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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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 許育豪 原告與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 金憲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國軍高雄總醫院、金憲國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國軍高雄總醫院賠償3,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揭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本件先備位標的價額相同,即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