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 林憲鴻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維 (原名 張雯維 )、 諶艷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萬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40元,扣除原告前繳2,0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劉淑慧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152 號裁定(113.09.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士司調 字第 19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