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朝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卓朝堂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合計零點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6月確定在案」之後面,應補充記載「並於民國99年4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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