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更為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第三審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九八號),聲請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就聲請人所犯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罪部分裁定再抗告駁回後,聲請人復具狀聲請本院將上開再抗告之裁定關於駁回抗告部分撤銷,更為裁定,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曾有田
法官陳宗鎮法官劉介民法官魏新和法官孫增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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