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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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二號
抗告人甲○○○
乙○○右抗告人因與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抗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對於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於法難謂有據,經本院五十九年臺抗字第三八七號著有判例。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八十八年度抗字第四二八二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原法院因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未具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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