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五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提出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法官韓金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