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楊商江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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