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三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杜英達 律師代理人 許天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一號│├─┬──┬──────┬────────┬─────┬─────┬──┤│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1│股票│大華金屬工業│84ND0000000-0│參│參仟股│││││股份有限公司│至84ND0000000-0││││├─┼──┼──────┼────────┼─────┼─────┼──┤│2│股票│大華金屬工業│80NX0000000-0│壹│肆佰玖拾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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