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3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代表人陳杰市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彰府法訴字第七九三五五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水元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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