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十月卅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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