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再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О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甲○○受判決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壽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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