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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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耀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