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簡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耀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