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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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宇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訴訟代理人  高進
被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   告 戶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展期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
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
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
,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租賃移轉協議書第4條及營業
型租賃契約書第6條第1項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生之訴訟
,立書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及所生爭議,各方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
)法律為準據法及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足見兩造業已經合意就租賃移轉及租賃契約之爭議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復無其他文書足認法定
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是屬排他性之合意管轄,則本院就本
件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
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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