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司調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新租賃有限公司江友鈞 等人間確認相對
人間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江友鈞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對
人江友鈞對相對人安新租賃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
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後,相對人安新租賃有限公司即以相對人
江友鈞非其員工為由聲明異議,聲請人爰聲請調解,請求確
認相對人安新租賃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江友鈞間僱傭關係存在
云云。
三、惟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
須由法院裁判確認,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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