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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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忠誠搬家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法乙○○定代理人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一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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