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27號
原 告 謝秀娟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力全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