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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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 呂俊達 被告漢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5,8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之系爭土地占用面積82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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