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484號債權人 劉培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家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或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算利息?(僅能擇其一請求,不得併行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