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俊仁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俊仁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3號裁定(下稱原不免責裁定)認定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裁定不免責事由,惟聲請人自受上開不免責裁定後,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之金額達附表「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上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又聲請人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達新臺幣1萬8,929元等情,業據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各債權人陳報自112年6月27日原不免責裁定確定以後清償之數額表示意見,債權人主張已清償之數額如附表「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之事實(本院卷第43-49、53頁),是聲請人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陸續清償如附表「聲請人清償之數額」欄所示之事實,應可認定,足認聲請人已具備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事由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所規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單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債權額比例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算之分配額清算程序中分配受償額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最低應受分配額聲請人清償之數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00,816元99.57%398,703元379,862元18,841元18,841元2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5,918元0.43%1,722元1,634元88元88元總計3,716,734元100%400,425元381,496元18,929元18,929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