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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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97號原告 陳寶蓮 被告忠義軟管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葉
陳羣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雙方所簽定之土地租賃契約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係因該土地租賃契約涉訟,惟依上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六條約定「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