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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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10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3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洪敏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碧萃絲創意有限公司、 邱筱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碧萃絲創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所示,已選任邱筱芳為清算人;聲請人列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若係誤列,請具狀改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