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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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19號聲請人 王星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8月1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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