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七號
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甲○○被告壬○○
辛○○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
丙○○庚○○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