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7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明知所有之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其內碼係友人 成瑞源 (另由檢察官偵辦)擅自複製自許淑娟所申請使用之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八月間止,在其台北市○○路○○○巷○○號二樓住處等處,連續多次撥用該擅自複製之行動電話,而以無線方式盜用許淑娟之電信設備通話,為警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八日在台北市士林區重陽橋頭查獲,並扣得該ERICSSON廠牌行動電話一具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以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查本件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或Z000000000號之許淑娟,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申請使用,有該公司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五∣行九八∣一二五七號函及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八六∣行二八∣0九七號函在卷可按(見偵字第一九五七七號卷第十三頁、第十四頁、一審卷第三十頁,該二函就許淑娟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查覆略有差異),且該行動電話於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五年八月止之電信費繳納情形,均屬正常,亦有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八十六年六月三日帳查發(八六)字第五三0號函存卷可證(見一審卷第四十七頁、第四十八頁),而原審認有傳訊證人許淑娟之必要,且憑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經由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查出許淑娟現設籍宜蘭縣○○鄉○○村○○路○○○號,雖原審依該地址二次傳喚及一次囑警拘提許淑娟未果,但原審二次傳喚許淑娟之通知書,均係由許淑娟親自於法院之送達證書上簽收,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足證(見原審上更㈠卷第二十一頁、第三十六頁),而許淑娟是否認識成瑞源?曾否同意成瑞源複製其行動電話之內碼使用?何以該門號行動電話經上訴人使用八個月左右,許淑娟仍未發現其電話費用有異常增加之現象等情,皆攸關上訴人被訴本件之犯罪能否成立,審理事實之法院自應詳加查證,原審就此卻僅因二次傳喚及一次拘提許淑娟未果,即逕認「許淑娟並不認識被告甲○○,斷無允許其行動電話內碼供被告使用之理」(見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三行、第二行),而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自嫌率斷,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㈡、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此乃被告在刑事訴訟上應受告知之權利,為行使防禦權之前提。其所謂「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效力所擴張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法院就此等新增或變更之罪名,均應於其認為有新增或變更之情形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踐行上開告知之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其防禦權,始能避免突襲性裁判,而確保其權益;否則,如僅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調查、辯論終結後,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者以外之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書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而為判決,就此等未經告知之犯罪事實及新罪名而言,無異剝奪被告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等規定所應享有之辯明罪嫌及辯論(護)等程序權,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於法無違。本件檢察官對上訴人之起訴法條係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但原審認上訴人所犯係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而原審就該擴張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名,未於審判期日或之前踐行上開告知之程序,使上訴人為充分之辯論及防禦,即逕行判決,此有原審各次訊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屬違法。另原判決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併予審判,卻未說明其理由,亦嫌理由不備。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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