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 黃佩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又榕 、 鄭思妍 、 黃麒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3,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