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告 黃佩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又榕鄭思妍黃麒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3,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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