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告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黃祐謙黃昱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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