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重地

連亨嘉

被告國瓏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金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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