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重地
法定代理人 張金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解景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94號
原告 陳建甫
訴訟代理人 陳重地
法定代理人 張金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柏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