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敬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04號、109年度執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敬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敬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9日│108年3月5日│108年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78號│偵字第1647、1648號│偵字第1647、16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易字第2068│108年度易字第2068││事實審││08號│號│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9月4日│108年9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4│108年度易字第2068│108年度易字第2068││判決││08號│號│號││├────┼─────────┼─────────┼─────────┤││判決│108年7月29日│108年9月26日│108年9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5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25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5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24號│偵字第1424號│偵字第252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31號│31號│1932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19│108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1號│31號│1932號││├────┼─────────┼─────────┼─────────┤││判決│108年10月17日│108年10月17日│108年12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編號1-5號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中地檢10│字第197號│││9年度執更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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