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債權人感恩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富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美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
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台中市○○區○○○街○○號9樓之1)及債務人陳美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