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債權人 張嘉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芷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張嘉「勲」或張嘉「勳」,並提出與
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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