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權人 胡碧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國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件已有臺中地院105年司家調字第990號調解程序筆錄為
執行名義,得逕向債務人強制執行,本件為同一債權,屬重覆聲請,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